各住房租赁企业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
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令第812号)等规定,现就我区住房租赁企业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报送开业信息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主体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均属于本次开业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二、报送时限
(一)新设立主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区住建局报送开业信息。
(二)存量已开业、未备案主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报。
三、报送内容
(一)《住房租赁企业及经纪机构开业信息报送模板》(详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资格证明;
四、办理渠道
报送材料加盖公章后,提交至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股(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永安南路68号恒利大厦4楼409室)。
五、其他
(一)本次开业信息报送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因材料虚假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如企业(已备案)的营业执照信息、关键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住房租赁业务的,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原报送渠道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0日
(联系人:曾先生 联系电话:0763-3338792)